首页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四节 技术审查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四节 技术审查 第三十三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1个月内,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的标准送审稿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并报主任委员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补充完善;符合要求的,向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组织技术审查的书面建议。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开展技术审查的,由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制定审查方案,组织开展标准技术审查。审查方案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抄报所属的技术委员会。 第四节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