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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节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五节 报批和发布

第三十九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1个月内,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的标准报批稿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报批条件的,退回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补充完善… 第四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对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报批的标准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十一条 行业标准应当在应急管理部公告发布后1个月内依法向国家标准委备案,国家标准委备案公告发布后及时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免费公开标准全文。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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