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1个月内,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的标准报批稿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报批条件的,退回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补充完善;符合报批条件的,经秘书长初核,并报主任委员或者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复核后,向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标准报批的书面建议,并抄报本分技术委员会所属的技术委员会。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不同意报批的,退回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补充完善;同意报批的,报请本单位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向政策法规司提出报批,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各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应当明确本单位分管部领导同意报批,并加盖公章);
标准报批审查表;
标准申报单;
标准报批稿;
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函审表决单和函审结论表;
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
专利相关材料。
前款第三项材料仅国家标准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要求提交,第七项材料仅实行会议审查的标准项目提交,第八项材料仅实行函审的标准项目提交,第十项材料仅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项目提交,第十一项材料仅内容涉及有关专利的标准项目提交,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材料任何类别标准项目均需提交。
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第一项外,应当规范格式和字体,编排好目录和页码,按有关要求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