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对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报批的标准项目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于符合报批条件的标准项目,报请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领导审定并经部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和权限发布。行业标准由应急管理部公告发布;国家标准提请国家标准委审核、发布。

强制性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预留出6个月到10个月作为标准实施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