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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节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节 快速程序

第四十二条 为适应大国应急管理事业发展改革的需要,对应急管理工作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可以采用快速程序,提高标准制修订效率。 第四十三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项目,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向政策法规司提出,随时纳入应急管理部标准项目立项计划或者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立项建议,并给予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标准项目,可以省略制修订相关阶段: 第四十五条 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少量增减的,可以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标准,但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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