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标准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各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同意立项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应当明确本单位分管部领导同意立项,并加盖公章);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国家标准委规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

标准草案;

预研报告和项目论证会议纪要。

前款第三项材料仅国家标准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要求提交,第五项材料仅强制性标准项目提交,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材料任何类别标准项目均需提交。

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第一项外,应当规范格式和字体,编排好目录和页码,按有关要求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