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标准项目)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根据应急管理标准化发展规划、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现实需要,直接向政策法规司提出;
对有关分技术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后,向政策法规司提出;
对社会征集标准项目后,向政策法规司提出。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在提出强制性标准项目前,应当调研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项目预研究,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专家论证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明确给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项的建议,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