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一节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节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标准分为安全生产标准、消防救援标准、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标准三大类,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十八条 下列应急管理领域的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应急管理标准: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以推荐性标准为补充。 第二十一条 制定应急管理标准应当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持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相匹配,实事求是地提出管理要求、确定技术参数,使用通俗易… 第二十二条 修订标准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完成周期,从正式立项到完成报批不得超过18个月,其他标准项目从正式立项到完成报批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