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实施应急管理标准按照“谁提出、谁实施”的原则,由提出标准项目建议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标准宣传贯彻实施的相关工作,其他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在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实施过渡期内,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为标准实施做好组织动员和其他相关准备,对标准实施可能产生的效果进行预判,提前研究应对措施。 第四十八条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标准发布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分技术委员会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并将… 第四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经常对职责范围内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定期形成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及时通报政策法规司。 第五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应急管理标准实施情况,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有关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对标准进行复审,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标准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标准的相关重要内容作出具体解释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起草单位研究提出解释草案,经政策法规司审核并报请分管有… 第五十三条 在应急管理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应急管理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发生争议或者发生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经国家标准委组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程序提请国务…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