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应急管理标准实施情况,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有关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对标准进行复审,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意见。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订。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属于国家标准的,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废止建议;属于行业标准的,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上公示30天,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由应急管理部发布公告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