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标准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标准的相关重要内容作出具体解释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起草单位研究提出解释草案,经政策法规司审核并报请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部领导和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和权限发布。对行业标准的解释,由应急管理部公告发布;对国家标准的解释,提请国家标准委审核、发布。
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具体应用问题的咨询,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研究答复。
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具体应用问题的咨询,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研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