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负有标准化管理职责的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以下统称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业务把关职责:

负责组织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参与应急管理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

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项目提出,组织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

负责组织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

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负责对有关技术委员会下属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管理;

具体指导相关领域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的评估、监督与考核;

负责相关领域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