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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设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归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负有标准化管理职责的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以下统称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业务把关职责: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保障,对标准化工作进行技术把关,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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