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商务领域经营、管理、服务及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商务领域标准,组织实施商务领域标准,对商务领域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在商务领域内需要统一规范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第四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商务领域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第五条 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商务领域标准化指导文件: 第七条 商务部有计划地发展商务领域标准化事业。 第八条 鼓励商务领域行业组织及有关机构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参加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务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十一条 商务部组织的由用户、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该专业标准化的技术组织,负责在批准… 第十二条 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 商务部根据国家财政管理规定,组织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经费的预算申报,并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章 标准的计划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务部提出标准项目申请,并填写《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建议书》和《商务领域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的,应同时提交标准草案。 第十五条 商务部经汇总、审查、协调,形成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已经确定的标准计划项目申请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需调整的,由起草单位填写《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商务部,经审查同意后,由商务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整的行业标准…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八条 制定商务领域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十九条 收到《任务计划书》的项目申请人或行业标准任务承担人(以下统称标准起草方)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的规定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计划完成任务,并定期向商务部报告标准起草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不能按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提前3个月向商务部提出延期申请。同一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经批准同意的,最长可延期1年。 第二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生产、管理、科研、检验(认证)、质量监督、经销、使用等单位的意见。强制性标准的反馈意见一般不少于40份,推荐性标准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征集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负责审查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具体组织工作可委托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会(商会或学会)或其他组织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参加审查的人数不得少于9人,应包括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认证)等方面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少于参加审查人员的1/4。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对于技术、经济、群众生活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经审查通过后,由标准起草方修改完善并形成标准报批稿报送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行业标准的修订按照本章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与复审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第三十条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SB或WM,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SB/T或WM/T。 第三十一条 商务部委托出版单位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刷发行。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商务部应当适时复审。 第三十三条 经复审,发现相关技术内容存在问题,影响标准继续使用,或需对原标准少量技术内容进行增减的,由原标准起草方提出该标准的修改建议,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四条 行业标准修改单由商务部批准,统一编号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五条 行业标准再版时应将标准和相应的标准修改单共同编辑出版,并在封面上注明。行业标准复审的,应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修改单一并复审。行业标准修订的,应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修…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专业技术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均应加强商务领域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商务领域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标准归口单位咨询,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第四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或未按规定完成项目制定工作的,商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年内不得承担商务领域标准化任务。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商务领域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表格的样式、提交文件的要求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内贸易部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内贸科字〔1997〕第135号)和《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外经贸技发〔1999〕第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