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商务部有计划地发展商务领域标准化事业。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商务领域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商务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发展规划,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