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商务领域标准化指导文件:

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