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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商务领域经营、管理、服务及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商务领域标准,组织实施商务领域标准,对商务领域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在商务领域内需要统一规范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第四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商务领域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第五条 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商务领域标准化指导文件: 第七条 商务部有计划地发展商务领域标准化事业。 第八条 鼓励商务领域行业组织及有关机构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参加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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