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商务领域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商务领域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全的技术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向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商务领域地方标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