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不能按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提前3个月向商务部提出延期申请。同一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经批准同意的,最长可延期1年。 超过期限项目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