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生产、管理、科研、检验(认证)、质量监督、经销、使用等单位的意见。强制性标准的反馈意见一般不少于40份,推荐性标准的反馈意见一般不少于30份。同一单位专家的意见不应多于2份。 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