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已经确定的标准计划项目申请进行调整:

商务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可以申请增补;

特殊情况,对标准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标准内容、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等,可以申请调整;

不宜制定标准的计划项目可以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