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标准的计划 第十七条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标准的计划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需调整的,由起草单位填写《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商务部,经审查同意后,由商务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整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起草单位填写《商务领域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商务部批准。 调整的标准计划项目未获批准时,应当按照原定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