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商务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制度;

编制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体系纲要;

组织拟订商务领域国家标准;

负责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复审以及审批、编号、发布、备案和组织出版发行工作;

组织开展商务领域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管理商务领域标准化示范工作;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建立商务领域产品、服务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开展商务领域检验和认证工作;

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依法组建、管理商务领域相关专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称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下称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组织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组织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统一管理商务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