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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务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十一条 商务部组织的由用户、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该专业标准化的技术组织,负责在批准… 第十二条 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 商务部根据国家财政管理规定,组织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经费的预算申报,并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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