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务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商务领域标准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制定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协助督促、检查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组织拟订商务领域地方标准;
宣传贯彻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指导商务领域标准化示范工作;
承办商务部委托的其他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