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与复审 第三十二条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与复审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商务部应当适时复审。 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受商务部委托,组织对标龄3年以上的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分别提出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意见,报商务部审核。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