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与复审 第三十三条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与复审 第三十三条 经复审,发现相关技术内容存在问题,影响标准继续使用,或需对原标准少量技术内容进行增减的,由原标准起草方提出该标准的修改建议,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