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制定商务领域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

有利于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有利于促进商务领域产业发展;

有利于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严格限定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