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对于技术、经济、群众生活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审查。

采用会议审查方式,组织者应当在会议前1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提交给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人员。采用函审方式,组织者应当在函审表决日前2个月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及有关文件提交给参加函审的人员。

会议审查和函审的表决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