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标准的计划 第十四条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标准的计划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务部提出标准项目申请,并填写《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建议书》和《商务领域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的,应同时提交标准草案。 必要时,商务部可以依法直接下达编制标准项目计划任务。任务承担人依据前款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