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已有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