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已有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