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2022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领域标准,包括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商务领域行业标准。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包括商务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条 商务部推动参与商务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商务领域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认可、采用,组织开展商… 第六条 商务部对在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商务领域国家标准的制定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立项申请。 第九条 商务部应当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第十条 商务部经评估决定予以立项的,下达项目计划。决定不予立项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有关技术委员会应当组建起草组。没有技术委员会的,由申请单位明确起草单位,由起草单位组建起草组。 第十二条 起草组负责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当符合标准制修订编写技术文件的有关要求。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形成后,技术委员会或者起草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专家等征求意见,同时报请商务部在商务部网站向… 第十四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应当根据征集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进行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报技术委员会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技术… 第十五条 商务部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第十六条 审核通过后,技术委员会成立专家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没有技术委员会的,由商务部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函审等形式。涉及国计民生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业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形式审查。技术审查内容包括: 第十八条 采用会议形式进行技术审查的,应当形成审查会会议纪要和审查会审查结论表。采用函审形式的,应当形成函审结论表。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通过后,技术委员会或者起草单位组织起草组根据技术审查结论完善相关材料,形成报批材料报商务部。报批材料包括: 第二十条 商务部对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意见处理情况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经商务部审核同意的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由商务部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 商务领域行业标准代号为“SB/T”(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或“WM/T”(外经贸行业标准),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份号组成。 第二十三条 商务领域行业标准文本在商务部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经商务部同意,标准名称、起草单位可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商务领域行业标准从项目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或者起草单位逾期未报送报批稿或者出现不宜继续制定商务领域行业标准情形的,商务部可以终止项目。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简化急需的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或者起草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或者未按规定完成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由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五年内不得承担商务领域标准化任务。 第三章 标准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商务领域国家标准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发布后,商务部组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技术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开展标准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一条 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的解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申请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由商务部依法受理并予以答复。解释申请存在下列情形的,商务部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商务部建立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接收社会各方对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或者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收集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实施情况,及时开展评估研究。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实施效果以及社会发展需要,对商务领域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向商务部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复审内容包括: 第三十五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程序执行。 第三十六条 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由技术委员会或者起草单位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报商务部。商务部同意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商务领域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对商务领域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5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2022)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