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编制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制度和规划;
依法负责商务领域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对商务领域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指导地方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
依法组建、管理商务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统筹商务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
负责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商务领域标准化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商务领域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和推广;
协助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承担的商务领域标准的起草工作;
承办商务部委托的其他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