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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商务领域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对商务领域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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