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推荐性标准,在该法律、行政法规效力范围内强制执行。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