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促进公安机关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和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规范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第七条 申请赔偿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八条 申请赔偿除提交赔偿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 第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在补正期限内对赔偿申请予以补正的,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已作出处理,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申请赔偿的,不再处理。 第二节 审查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赔偿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赔偿请求所涉执法办案部门。执法办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法制部门作出书面… 第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赔偿请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重点查明下列事项: 第十六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人身自由权赔偿的,重点审查赔偿请求所涉限制人身自由的起止时间。 第十七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生命健康权赔偿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财产权赔偿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第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第二十条 赔偿审查期间,赔偿请求人可以变更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全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告知赔偿请求人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变更赔偿请求。 第二十一条 赔偿审查期间,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可以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对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有权机关已经作出生效法律结论,该结论所采信的证据可以作为赔偿审查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赔偿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赔偿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终结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节 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受理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应当予以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可以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协商。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作出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八条 执行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被决定赔偿的,计算赔偿金的天数按照实际羁押的天数计算。羁押时间不足1日的,按照1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但赔偿请求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当结合赔偿请求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作出决定应当载明是否存在精神损害并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载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方式;支付精神损…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请求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予以赔偿、不予赔偿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提起行…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部的,向公安部提出。 第三十三条 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三十四条 申请刑事赔偿复议除提交复议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五条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复议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 第三十六条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 第三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在补正期限内对复议申请予以补正的,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 第三十九条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已作出处理,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申请复议的,不再处理。 第二节 审查 第四十条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复议机关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 第四十一条 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对赔偿申请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时变更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赔偿请求,或者在复议审查期间变更复议请求的,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审查。 第四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四条 复议审查期间,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可以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复议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复议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终结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节 决定 第四十七条 对受理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复议机关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调解。 第四十九条 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第五十条 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决定,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第五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责令限期作出决定或者依法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 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 第四章 执行 第五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执行生效赔偿决定、复议决定、判决和调解。 第五十四条 生效赔偿决定、复议决定、判决和调解按照下列方式执行: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补正申请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法制部门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并提交财政部门。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向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的,赔偿义务机关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赔偿请求人足额支付赔偿金,不得拖延、截留。 第五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后,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十八条 追偿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会同赔偿请求所涉执法办案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追偿意见,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由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书面通知有预算管理权限的… 第五十九条 被追偿人对追偿赔偿费用不服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第六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追偿的赔偿费用上缴有预算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赔偿请求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下列情形所需时间,不计入国家赔偿审查期限: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中止审查、终结审查、驳回申请、赔偿决定、复议决定的法律文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6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