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第二节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二节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第二节 审查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赔偿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赔偿请求所涉执法办案部门。执法办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法制部门作出书面… 第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赔偿请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重点查明下列事项: 第十六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人身自由权赔偿的,重点审查赔偿请求所涉限制人身自由的起止时间。 第十七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生命健康权赔偿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财产权赔偿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第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第二十条 赔偿审查期间,赔偿请求人可以变更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全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告知赔偿请求人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变更赔偿请求。 第二十一条 赔偿审查期间,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可以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对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有权机关已经作出生效法律结论,该结论所采信的证据可以作为赔偿审查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赔偿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赔偿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终结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