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生命健康权赔偿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凭据,以及护理、康复、后续治疗的证明;

死亡证明书,伤残、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

赔偿请求提出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还应当审查收入证明、误工证明等。受害人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当审查其是否扶养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劳动能力人,以及所承担的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