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二章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第七条 申请赔偿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八条 申请赔偿除提交赔偿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 第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在补正期限内对赔偿申请予以补正的,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已作出处理,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申请赔偿的,不再处理。 第二节 审查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赔偿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赔偿请求所涉执法办案部门。执法办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法制部门作出书面… 第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赔偿请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重点查明下列事项: 第十六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人身自由权赔偿的,重点审查赔偿请求所涉限制人身自由的起止时间。 第十七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生命健康权赔偿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财产权赔偿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第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第二十条 赔偿审查期间,赔偿请求人可以变更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全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告知赔偿请求人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变更赔偿请求。 第二十一条 赔偿审查期间,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可以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对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有权机关已经作出生效法律结论,该结论所采信的证据可以作为赔偿审查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赔偿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赔偿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终结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节 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受理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应当予以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可以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协商。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作出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八条 执行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被决定赔偿的,计算赔偿金的天数按照实际羁押的天数计算。羁押时间不足1日的,按照1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但赔偿请求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当结合赔偿请求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作出决定应当载明是否存在精神损害并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载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方式;支付精神损…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请求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予以赔偿、不予赔偿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提起行… 第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