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第一节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一节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第七条 申请赔偿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八条 申请赔偿除提交赔偿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 第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在补正期限内对赔偿申请予以补正的,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已作出处理,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申请赔偿的,不再处理。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