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受理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并载明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

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不成立,或者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定情形的,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按照前款第一项作出决定,不限于赔偿请求人主张的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