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第三节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节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第三节 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受理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应当予以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可以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协商。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作出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八条 执行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被决定赔偿的,计算赔偿金的天数按照实际羁押的天数计算。羁押时间不足1日的,按照1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但赔偿请求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当结合赔偿请求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作出决定应当载明是否存在精神损害并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载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方式;支付精神损…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请求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予以赔偿、不予赔偿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提起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