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财产权赔偿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没收的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物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没收的财物被拍卖或者变卖的,拍卖或者变卖及其价格的证明材料,以及变卖时的市场价格。
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经常性开支的证明材料。
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没收的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物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没收的财物被拍卖或者变卖的,拍卖或者变卖及其价格的证明材料,以及变卖时的市场价格。
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经常性开支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