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第二节 审查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第二节 审查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赔偿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赔偿请求所涉执法办案部门。执法办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法制部门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二节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