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赔偿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赔偿审查的;

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赔偿审查的;

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赔偿审查的;

赔偿审查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赔偿审查需要以其他尚未办结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

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中止审查不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恢复审查。不恢复审查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恢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