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四章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执行 第五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执行生效赔偿决定、复议决定、判决和调解。 第五十四条 生效赔偿决定、复议决定、判决和调解按照下列方式执行: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补正申请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法制部门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并提交财政部门。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向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的,赔偿义务机关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赔偿请求人足额支付赔偿金,不得拖延、截留。 第五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后,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十八条 追偿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会同赔偿请求所涉执法办案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追偿意见,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由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书面通知有预算管理权限的… 第五十九条 被追偿人对追偿赔偿费用不服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第六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追偿的赔偿费用上缴有预算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