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未按照本规定对赔偿申请、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
不配合或者阻挠国家赔偿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生效赔偿决定、复议决定、判决和调解的;
未按照本规定上缴追偿赔偿费用的;
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未按照本规定对赔偿申请、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
不配合或者阻挠国家赔偿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生效赔偿决定、复议决定、判决和调解的;
未按照本规定上缴追偿赔偿费用的;
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其他渎职、失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