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部的,向公安部提出。 第三十三条 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三十四条 申请刑事赔偿复议除提交复议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五条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复议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 第三十六条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 第三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在补正期限内对复议申请予以补正的,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 第三十九条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已作出处理,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申请复议的,不再处理。 第二节 审查 第四十条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复议机关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 第四十一条 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对赔偿申请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时变更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赔偿请求,或者在复议审查期间变更复议请求的,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审查。 第四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四条 复议审查期间,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可以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复议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复议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终结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节 决定 第四十七条 对受理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复议机关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调解。 第四十九条 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第五十条 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决定,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第五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责令限期作出决定或者依法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 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