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一次性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除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外,自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