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第一节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一节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部的,向公安部提出。 第三十三条 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三十四条 申请刑事赔偿复议除提交复议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五条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复议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 第三十六条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 第三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在补正期限内对复议申请予以补正的,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 第三十九条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已作出处理,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申请复议的,不再处理。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